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10059号
案件名称:王玉玲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王玉玲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玲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7月6日以26元/kg的价格从北京锦绣大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购进标称散装牛肉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为28元/kg。2015年7月8日以30元/kg的价格从北京锦绣大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购进标称散装羊肉对外销售,销售价格32元/kg。2015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与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抽样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对其经销的上述食品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测发现,上述牛前腿、羊前腿水分不符合GB18394-2001《畜禽肉水分限量》标准要求,羊前腿克伦特罗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1-5批汇总)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进一步核查,当事人共从北京锦绣大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购进该批不合格牛前腿30 kg,购进价为26元/kg,销售价为28元/kg;购进不合格羊前腿30看过kg,购进价为30元/kg,销售价为32元/kg; 至2015年8月24日被检查时止,上述两种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无库存。经计算,当事人销售上述牛肉的货值金额为840元,羊肉的货值金额为960元,总计违法所得为12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6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6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