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00781号
案件名称: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建国路分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建国路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9670253-3
法定代表人:郎丽红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1月22日从联合利华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购进由该公司生产的包装背面打印有“20141018/11B”和“2013年11月11日”两个生产日期的“家乐牌鸡精”20袋,规格是600克(200克X3包),商品条码为691310212060,进货价格是14.66元 /袋,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7.1的标准要求,截止到2015年5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北京万达广场B座地下一、二层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均已售出,其中,以14.5元的单价销售9袋;15.8元的单价销售8袋;以19.9元的单价销售3袋,共计20袋。当事人销售上述“家乐牌鸡精”的货值金额总计316.6元,获利23.4元,缴纳税金3.99元。故我局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9.41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