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250002号
案件名称:陈继凤(北京市密云风来春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陈继凤(北京市密云凤来春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陈继凤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3日,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县不老屯镇燕落村的陈继凤(北京市密云风来春商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销售的“高乐福”牌夹心威化饼干(118g/袋,生产日期为2014年04月13日,保质期为10个月)2袋,超过保质期。现场对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上述食品进行了查封扣押,8月3日当天下午,对陈继凤进行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4年04月28日从太师屯立康商店以2元/袋的价格购进“高乐福”牌夹心威化饼干7袋,购进后以2.5元/袋的价格在保质期内销售5袋,剩余2袋超过保质期正在销售,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的货值金额5元,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