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500943号
案件名称:北京天顺意食品店标签标识违反管理规定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天顺意食品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无
法定代表人:王建明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5月11日所售批次的“泰国香米”、“日本大米”、“五常大米”包装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为GB1354-86(该标准已作废),未标注营养成分表、配料表、储存方法、质量等级;2015年5月11日所售批次的“北冶有机饺子粉” 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1355-1986(该标准现行有效)。当事人发现其所售商品有问题后,立即对上述商品进行下架退货处理,2015年7月8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检查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北甸西村(金色河畔高尔夫培训学校西门左侧)对北京天顺意食品店销售的和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在售的“泰国香米”、“日本大米”、“五常大米”为新包装,包装标识的产品执行标准为GB1354-2009,已标注营养成分表、配料表、贮存条件。当事人共销售问题批次的“泰国香米”、“日本大米”、“五常大米”25袋,违法所得138.5元,货值金额694.5元,不足1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6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