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食罚【2015】270368
案件名称: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威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威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铁英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04日,我局接到举报,反映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威店销售的“御食园果脯(1盒)超过保质期限,经与举报人联系,举报人提供在2015年02月08日购买该产品的购物小票及产品照片。实物照片包装显示,生产日期为2015年01月06日保质期至2015年01月05日。举报人提交的购物小票显示,该商品购买于2015年02月08日,已经超过保质期。2015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发现,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威店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御食园果脯”1盒,进价每盒79元,销售金额每盒99.8元,毛利20.8元,税金3.29元,净利润17.51元。当事人确认了举报人提交的购物小票和商品实物。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