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80033
案件名称:北京市荣辉俊达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荣辉俊达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7322367-4
法定代表人:祝卫蓉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大永食品牌(规格:散装称重)玉带豆, 经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酸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判定结果为不合格。2015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线索移送书在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大永食品牌(规格:散装称重)玉带豆,其包装未标示生产日期。当事人涉嫌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是人民币939.2元,违法所得是人民币26.8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