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70026号
案件名称:华糖洋华堂商业有限公司华堂商场大兴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华糖洋华堂商业有限公司华堂商场大兴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5820054-0
法定代表人:姚健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27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当事人销售的百姓粮仓黑豆和百姓粮仓黄豆两种产品执行标准是GB1352,规定应该标注收获年月,但这两款产品都未标注,认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调查该企业。6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上述商品。6月30日举报人提供了购物小票复印件和购买的百姓粮仓黑豆和黄豆。7月7日,经主管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8月10日,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调取了当事人经营资质、销售票据等相关证据。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黄豆60袋、黑豆40袋,至检查时已全部销售。调取相关进销票据发现,黄豆的进货价为8.3元/袋,销售价为9.6元/袋;黑豆的进货价为10.43元/袋,销售价为11.9元/袋。经调查了解,确定销售的货值金额为1052元,违法所得为136.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