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00187 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石景山分公司经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石景山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7011934281
法定代表人:彭华生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5L/罐的沃德古堡白啤酒食品标签标注生产日期:见罐体顶部(年/月/日)保质期:14个月。罐体顶部喷码:P2014.08.07/E2015.11.07,罐体顶部喷码的生产期、保质期和天津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食品卫生证书记录的该食品生产期、保质期一致,该产品的真实保质期为15个月。上述食品标签标注保质期:14个月,违反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4的规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规定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