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 2015 〕110038号
案件名称:北京顺天恒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西瓜子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顺天恒丰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跃进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4月07日我局收到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质量监测检测不合格告知函》北京顺天恒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01月06日的150克/袋顺天恒丰西瓜子过氧化值不符合GB19300-2008《炒货食品卫生标准》。2015年04月10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刘一村村民委员会南200米当事人的注册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被检验不合格的食品。2015年05月29日对被举报人进行了调查。不合格产品是其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望都分公司生产的,在北京市大兴区的注册地址无实物销售。生产日期为2014年01月06日的150克/袋西瓜子生产了200袋,全部售出,产品成本价1.00元/袋,出厂价1.20元/袋,货值金额共计240.00元。该单位表明,对不合格产品积极履行召回义务,对问题产品进行召回处理。证据材料:第一组证据:主体资格认定:1、公司资质6份。证明目的: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资质。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可证复印件1份,确认当事人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第二组证据:违法事实认定:2、现场检查笔录1份、不合格告知函1份、检验报告1份:确认当事人在经营现场经营活动的事实,3、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确认当事人生产、销售问题食品的情况事实、5、《150克/袋西瓜子汇总情况说明》1份:确认当事人销售食品的单价、数量。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