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50191号
案件名称:吕占萍(北京吕占萍鲜肉店)经营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吕占萍(北京吕占萍鲜肉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2月04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会同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工作人员对北京阳光将台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B6(吕占萍)经营的牛肉、羊肉进行江都抽检,2015年02月16日,收到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两份检验报告,其中羊肉的检验报告(NO;2015FX314)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克伦特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水分不符合GB18394-2001<畜禽肉水分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牛肉的检验报告(NO;2015FX3150)的结论为:克伦特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水分不符合GB18394-2001<畜禽肉水分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现场检查及对当事人询问调查,被抽检批次的牛肉、羊肉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货值金额57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