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罚〔2015〕020016号
案件名称:邢玉胜(北京延永真豆腐店)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邢玉胜(北京延永真豆腐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邢玉胜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26日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卢龙县吉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批次为2015年1月1日250g/袋装吉晟牌火锅专用粉条进行抽样检测。2015年3月6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火锅专用粉条中铝的残留量一项不符合GB2762-2012的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接到该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吉晟牌250g袋装火锅专用粉条。2015年3月9日该案经我局主管局长批准立案,由武建伟、刘书章承办此案,至2015年3月13日调查终结。经查:2015年1月12日当事人从北京京顺状源商店购进了5箱,共150袋的吉晟牌250g袋装火锅专用粉条,进货价格是50元/箱,1.67元/袋。截止到2月18日,这批吉晟牌250g袋装火锅专用粉条以每袋3元价格都已经销售完毕,当事人缴纳的是定额税,上述食品不单独缴税,当事人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450元,共获违法所得2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