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70004
案件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靛厂路分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辉超市丰台靛厂路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8913448-1
法定代表人:彭华生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15日,举报人来访卢沟桥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举报(受理编号为:(京丰)食举登【2014】卢乡002号),秤永辉超市千禧街店销售的“天中家鸭脖子香辣味”(100g)配料里添加有食用油,未标明其具体名称。投诉者提供了购物小票及“田中家鸭脖子香辣味”(100g)的照片,照片上显示该商品生产批次为2013年12月22日。2014年9月12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千禧商业街2#楼的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靛厂路分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该单位货架及库房有批次为2013年12月22日及其他批次的“田中家鸭脖子香辣味”(100g),该单位负责人称于2014年2月15日从福州金撰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36袋“田中家鸭脖子香辣味”(100g),进货价格为8元/袋,36袋商品标签配料表中均标识为“食用油”。该单位于2014年3月21日销售了8袋该商品,剩余28袋下架并于当天退回厂家。经调查核实,该单位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田中家鸭脖子香辣味”(100g)配料表中标准的为“食用油”,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的规定,实际应标注为“植物食用油”)。当事人在违法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39.2元,货值金额为464.4元,用于违法经营经营的工具、设备都是共用的,无法区分。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将该食品下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8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6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