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30046号
案件名称:杨利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杨利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杨利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9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当事人销售的牛肉进行抽样检验;2015年5月18日,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检验报告编号:020-RLSP151965),当事人销售的大厂回族自治县鑫诚肉类有限公司屠宰出厂的牛肉,所检项目中的水分含量不符合《畜禽肉水分限量》GB18394-2001的要求(水分标准值≤77,实测结果:78.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2015年4月9日,当事人从大厂回族自治县鑫诚肉类有限公司以38元/公斤的价格购进上述牛肉250公斤,以39元/公斤的价格在丰台区新发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牛羊肉厅西侧销售,2015年4月10日全部售完,无库存,取得经营额9750元。销售中当事人无用于违法经营的专用工具、设备,当事人经营上述牛肉的货值金额为9750元,获得违法所得25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