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30053号
案件名称:范书华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范书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范书华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6月24日,以63元/千克的价格,从广州佳沁进口贸易有限公司处购进进口自加拿大的冻牛肉660千克,购进金额共计41580元。2015年6月24日至25日当事人在未取得流通许可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西南郊铁路林场院内11号冷库(经营面积10平方米),以65元/千克的价格对外批发销售,共售出360千克,销售金额共计23400元。库存300千克冻牛肉未售出,价值19500元。当事人经营上述冻牛肉货值金额42900元,取得违法所得72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6-01-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