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20876
案件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望京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望京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6625490-1
法定代表人:安士杰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于2015年5月4日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登记表【电】S2015050446。经对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望京店,该店确认举报人举报的“厨大妈”阿胶红糖(规格:400g,生产商:乐陵市厨大妈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乐陵市济盐路西侧,生产日期:2012年12月10日,保质期:18个月)和“徽乡”牌原香瓜子(净含量:160g,生产商:合肥安佳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安徽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青龙潭路97号,生产日期:2014.10.24,保质期:六个月)已超过保质期,根据该店2015年2月27日-2015年5月26日“厨大妈”阿胶红糖销售记录显示计算,该食品进价是6.6元/袋,售价是9.4元/袋,销售税率为17%,共销售该过期食品2袋,违法所得共计4.6元,货值金额共计18.8元。根据该店2015年2月27日-2015年5月17日“徽乡”牌原香瓜子销售记录显示计算,该食品进价是2.6元/袋,售价是3.5元/袋,销售税率为17%,共销售该过期食品1袋,违法所得共计1.7元,货值金额共计3.5元。因此,“厨大妈”阿胶红糖和“徽乡”牌原香瓜违法所得共计6.3元,货值金额共计22.3,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