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51414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甜水园店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甜水园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80168887-X
法定代表人:常进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6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编号为(京朝)食举登[2015] 4690、4691号的来信举报案件,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甜水园店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北里16号楼经营场所于2015年05月16日至2015年07月15日销售的由北京溢香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溢香安慧牌开口笑”,净含量:200g/盒;由北京溢香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溢香安慧牌小扒拉饼”,净含量:300g/盒,上述2种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经查,由北京溢香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溢香安慧牌开口笑”,净含量:200g/盒,进货单价为5.2元/袋,进货数量10袋,销售单价为6.8元/袋,销售数量10袋;由北京溢香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溢香安慧牌小扒拉饼”,净含量:300g/盒,进货单价为6.55元/袋,进货数量10袋,销售单价为8.4/袋,销售数量10袋。你单位无法提供上述食品的交税凭证,故认定其违法所得34.5元,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52元。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未发现其货架上有待销售的上述2种食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