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40002 号
案件名称:西游福德电子商务(北京)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标签说明书未标明产品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西游福德电子商务(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点继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10日,我局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甲11号四层442B室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将该址做为西游福德电子商务(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点,现场有电脑8台,工作人员7人,通过京东网从事经营新疆大枣、葡萄干等食品的经营活动。经查,该单位销售的净含量225g维吾尔公主无核白葡萄干外包装上,营养成分表未标注核心营养素脂肪、碳水化合物、钠三种项目的含量值及营养素参考值,制造商标注的是西游福德(新疆)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应是乌鲁木齐田园果珍商贸有限公司。2014年8月31日购进净含量225g维吾尔公主无核白葡萄干16袋,生产日期是2014年7月28日,进货单价每包是8.5元,进货金额136元;2014年9月6日购进净含量225g维吾尔公主无核白葡萄干30袋,生产日期是2014年9月2日,进货单价每包是8.5元,进货金额255元;2014年11月8日购进净含量225g维吾尔公主无核白葡萄干12袋,生产日期是2014年11月8日,进货单价每包是8.5元,进货金额102元,共计购进58袋,进货总金额493元。至案发销售54袋,销售单价是8.9元,销售的货值金额480.6元,净利润是负94.1元,剩余4袋在经营过程中拆封拍照及做样品使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