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10005号
案件名称:艾秀明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艾秀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艾秀明
主要违法事实: 我局执法人员李桂华、杨东明,于2015年2月11日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艾秀明在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纸坊村324号,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在未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纸坊村324号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至2015年2月11日被查获时止,违法所得500元,剩余预包装食品21袋价值200元,已被我局扣留。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拟对该单位(人)给予:1. 没收违法经营食品21袋;2. 没收违法所得500元;3. 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