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020145
案件名称:北京京城天福茶庄有限公司石景山第三分店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城天福茶庄有限公司石景山第三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8580769-3
法定代表人:王淑珍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经营茶叶(铁观音)。2015年5月19日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受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北京京城天福茶庄有限公司石景山第三分店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1月27日的茶叶(铁观音)进行食品监督抽检。经检验,生产日期为2015年1月27日的茶叶(铁观音)稀土元素不符合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稀土限量指标按原GB2762-2005执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GL15051903-06)。北京京城天福茶庄有限公司石景山第三分店在其经营场所销售从漳州天福茶业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日期为2015年1月27日的茶叶(铁观音),该批次产品生产企业是安溪天福茶业有限公司生产。该批次产品由北京京城天福茶庄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调拨至北京京城天福茶庄有限公司石景山第三分店,调拨量为3盒,茶叶(铁观音)进货价格是100元/盒,销售价格180元/盒,已全部销售。该批茶叶(铁观音)的货值金额540元,已缴纳税款91.8元,违法所得148.2元。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检验报告等证据佐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