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200046号
案件名称: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阜成门分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阜成门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000001417425
法定代表人:彭小海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8日13时22分我局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受理中心下发的举报登记表,内容为举报人在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阜成门分公司购买了哈根达斯牌抹茶冰激凌和曲奇香奶冰激凌,购买后发现该食品已过期。我局执法人员于15时20分到达现场检查核实,举报人出示了购买到的超过保质期的哈根达斯牌抹茶冰激凌和曲奇香奶冰激凌及购物发票,当事人表示认可,举报违法事实存在,遂对过期食品进行拍照取证,对当事人做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未发现其他在销售的过期哈根达斯牌冰激凌,同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15年8月10日经批准立案,承办人员于8月14日14时00分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彭立涛进行了询问调查且留下笔录。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哈根达斯牌冰激凌过程中,7盒哈根达斯牌抹茶冰激凌和1盒哈根达斯牌曲奇香奶冰激凌过期后被举报人全部购买,其余食品均在有效期内,进销存记录也无销售过期食品情况。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无专用工用具,违法所得239.24元,货值金额769.6元不足一万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下达责改通知书后,当事人立即对卖场进行清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严格食品安全规章制度落实,依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用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可以给予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阜成门分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9.24元;2、并处人民币10000.00元罚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