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459号
案件名称:刘永芳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刘永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8月4日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通州区梨园东里小街部队南门326号底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至被我局查处时,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经营金额为1200元,获利为500元,涉案货值2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