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020001号
案件名称:北京物廉美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物廉美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9869188-1
法定代表人:龚金明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7月10日以每袋3.50元的价格购进了标称徐州市香万家食品厂生产的规格为140克/袋、生产日期为2014.5.9的优之百味牌麻辣花生(油炸类)10袋,以每袋4.20元的价格全部销售,销售金额42.00元,货值金额42.00元,获利7.00元。该批次优之百味牌麻辣花生(油炸类)经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所检项目中过氧化值不符合GB16565-2003的卫生标准,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14年7月21日以每斤9.50元的价格购进了标称福建省永泰县玉井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称重、生产日期为2014.8.7的散干货(红梅)10斤,购货款95.00元,以每斤11.00元的价格销售5斤,退货5斤,销售金额55.00元,货值金额55.00元,获利7.50元。该批次散干货(红梅)经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所检项目中检测结论为诱惑红不符合GB2760-2011的卫生标准,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上述两种食品尚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