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020003号
案件名称: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分公司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4264586-0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7月10日以每袋32.00元的价格购进了标称北京君豪茗品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250克/袋、生产日期为2014.05.15的君豪牌茉莉花茶24袋,购货款768.00元,以每袋43.60元的价格销售2袋,销售金额87.20元,退货22袋,货值金额87.20元,获利23.20元。经中国商业联合会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北京)检验,依据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NY/T456-2001《茉莉花茶》标准要求,感官品质低于其所明示等级(特级),感官品质不合格,综合判定为不合格。以每斤13.00元的价格购进了北京君豪茗品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50克/袋、生产日期为2014.03.02的君豪牌黄山贡菊24袋,购货款312.00元,以每斤16.86元的价格销售5袋,退货19袋,销售金额84.30元,货值金额84.30元,获利19.30元。经中国商业联合会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北京)检验,依据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T20359-2006《地理标志产品 黄山贡菊》标准要求,亚硫酸盐不合格,综合判定为不合格。以每斤9.70元的价格购进了标称北京君豪茗品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200克/袋、生产日期为2014.05.15的君豪牌铁观音茶72袋,购货款698.40元,以每斤12.10元的价格销售8袋,退货64袋,销售金额96.80元,货值金额96.80元,获利19.20元。经中国商业联合会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北京)检验,依据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Q/CYHMP001-2009《铁观音》标准要求,感官品质低于三级,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上述三种食品尚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