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64号
案件名称:北京国泰平安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国泰平安天竺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华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1日,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接到群众来访举报,称当天在北京国泰平安天竺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购买的“香福圣”牌五香酱猪头肉(生产厂家为北京香福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4年7月19日,保质期30天,已经超过保质期,单价23.60元/斤,称重5.737斤,共计135.40元,该消费者无退货申请,要求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执法人员于2014年9月5日赴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14年7月19日的“香福圣”牌五香酱猪头肉。经查,该批次商品是北京国泰平安天竺商业发展有限公司2014年8月1日直接从北京香福圣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51.6斤,进货价20.00元/斤。产品过期后,该企业通知销售人员将此批次的商品进行下架处理,并要求及时退货,但由于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将此批次商品装箱封存后放于仓库,忘记进行退货处理,2014年9月1日又误将此箱商品取出放置于货架上销售。收到消费者投诉后,该企业立即将剩余的此批次已经过期的“香福圣” 牌五香酱猪头肉予以下架处理,在经营场所内张贴了海报并进行了广播通告,询问当天购买“香福圣”牌五香酱猪头肉的消费者有无出现购买到超过保质期商品的情况,并于2014年9月2 日将该批次的商品实施了退货,共退货31斤。至执法人员检查当天,未发现其他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香福圣”牌五香酱猪头肉的消费者及要求退货的申请。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35.40元,违法所得为20.6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