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体行处 罚〔2014〕1号
案件名称: 北京首航国力商贸有限公司第三十四店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首航国力商贸有限公司第三十四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6628340-3
法定代表人:程荣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4年2月26日,我局对北京首航国力商贸有限公司第三十四店经营的水晶梅(凉果类)(批次:2013年10月05日)进行抽样检验。2014年3月11日,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31400000574),当事人销售的水晶梅(凉果类)(批次:2013年10月05日),检验结果:“送检样品经检验,依据GB 2760-2011标准,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卫生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2014年2月26日,我局对北京首航国力商贸有限公司第三十四店经营的香辣酒鬼花生(批次:2014年02月26日)进行抽样检验。2014年3月18日,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31400000574),当事人销售的香辣酒鬼花生(批次:2014年02月26日),检验结果:“送检样品经检验,依据GB 19300-2003标准,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卫生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另查:2013年12月24日,当事人从北京东方天绿商贸有限公司以4元/袋的价格定购广东康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批次水晶梅(凉果类)10袋。截止2014年4月26日,以6.2元/袋的价格售出10袋,上述批次水晶梅(凉果类)合计销售量为10袋,无库存,进货总额40元,销售总额为62元,货值金额:62元;利润:22元,因为未结账,税金为0元;违法所得额22元;2013年12月24日,当事人从北京田宏昌商贸有限公司以7.6元/500g的价格定购山东临沂郯城县向阳食品厂生产的上述批次香辣酒鬼花生5斤。截止2014年4月26日,以9.9元/500g的价格售出5斤,上述批次花生合计销售量为5斤,无库存,进货总额38元,销售总额为49.5元,货值金额:49.5元,利润:11.5元,因为未结账,税金为0元,违法所得额11.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4-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