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 094002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靛厂路分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靛厂路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010389889
法定代表人:彭华生
主要违法事实:你单位经营的“威德曼原浆小麦白啤酒,净含量:5L”,上述产品标签上有两个保质期。你单位2015年5月20日共购进4桶上述产品,2015年5月22日至2015年5月23日共销售3桶,库存1桶。你单位“威德曼原浆小麦白啤酒,净含量:5L”的购进价格为118元/桶,销售价格为123.3元/桶。你单位经营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493.2元,违法所得15.9元。你单位在购进上述产品时未查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