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70117
案件名称:张志英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志英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英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18日至2015年8月19日涉嫌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有:食品高粱原浆40度45斤,东北酒霸60度45斤,10年窑55度22.5斤;另有胖大海、阿胶、百合、葛根等食品销售。当事人于2011年6月28日取得编号SP1101061150081889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证备注项目为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当事人2014年6月初至2015年6月29日不在北京,店铺处于停业状态,没有销售任何产品。该店经营面积约为30平方米。当事人未建立营业收入记录,现场检查发现违法经营的食品高粱原浆40度45斤,东北酒霸60度45斤,10年窑55度22.5斤,折合人民币2550元。另有胖大海2kg、阿胶0.3kg、百合1kg、葛根1.5kg,折合人民币728元,也没有留存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当事人自述违法经营期间违法所得100元,货值金额3278元。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营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4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