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275号
案件名称:朱献堂(北京市漷县福德隆超市)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销售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朱献堂(北京市漷县福德隆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朱献堂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5日,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漷县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北京市漷县福德隆超市进行检查。经查,发现其自2015年4月12日至2015年4月15日期间超许可范围销售冷鲜畜禽产品(10盒羊肉片),货值金额300元,违法所得63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