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 食 罚〔2015〕200029 号
案件名称:北京全时叁陆伍连锁便利店有限公司第八十二分公司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全时叁陆伍连锁便利店有限公司第八十二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2017522337
法定代表人:王迪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6月11日15时,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高粱桥路6号5号楼01层A区(T4)01A2、A区(T4)01A3、A区(T4)01A4(德胜园区)的北京全时叁陆伍连锁便利店有限公司第八十二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你店《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为SP1101021410132943(1-1)显示的许可范围为零售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奶粉),但现场存在销售包子、炸鸡等散装食品的行为。2、现场发现违法经营的散装食品包子30个、炸鸡15块,贮存待销售包子和炸鸡的托盘8个、热藏柜2个,经审批及听取当事人无意义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对上述食品、工具、设备采取扣押措施。鉴于包子和炸鸡为散装易变质食品(现场贮存散装食品的容器上标明保质期为当天),经你店陪同检查人现场电话请示公司同意并经领导审批予以先行处理:当场销毁。3、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你店不得销售散装食品,你公司承诺立即停止销售散装食品,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2015年6月16日经我局批准立案,2015 年6月24日14时30分,我局对你公司该案的受委托人左树冰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取得我局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于2015年1月20日开始营业,并自2015年6月1日起研发了新品种散装食品包子和炸鸡在该店作为试点,至我局检查当日,你公司在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销售散装食品违法所得共计2048元人民币,违法经营的食品已于检查当天经我局同意查封扣押后先行处理:现场销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2198元,金额不足一万元,违法经营散装食品的工具、设备为托盘8个、热藏柜2个。你公司在我局检查的当天已经停止了该门店新品种散装食品包子和炸鸡的销售,且违法经营期间一直在与我局沟通办理相关许可事宜,案发后也保证不取得相关资质,再不擅自变更许可事项经营。在我局2015年6月19日的二次回访时确未发现你公司经营散装食品或超出核准的许可范围之外的项目。你公司已向我局递交了经营散装食品的销售明细、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并对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均进行了签字确认。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6-01-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