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01132
案件名称:北京物美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甘露园店销售食品生产日期不易辨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物美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甘露园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7125061-X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24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编号为【电】S2015084564号的来电举报案件,反映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4号楼1-3层的北京物美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甘露园店,2015年8月24日销售了1桶“金龙鱼5L玉米胚芽油”,该食品生产日期不易辨识。经查,2015年8月28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悬挂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执法人员在该超市货架上发现待销售的“金龙鱼5L玉米胚芽油”产品,都未发现生产日期不易辨识现象,但据陪同检查人员周月伦称曾经在2015年8月24日销售了1桶生产日期不易辨识的“金龙鱼5L玉米胚芽油”。经询问,该商品进货单价为68元/桶,销售金额为69.8元/桶,获利1.8元,当事人提供进货收据、进销存台账、销售记录,无法提供缴税凭证,故我局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1.8元,货值金额69.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8条第2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