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局食罚【2015】270118
案件名称:李训花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训花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训花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9日至2015年8月25日,李训花在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况下,从天津阿正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企业购进鸭脖等预包装食品20个品种,购进款1100元,在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千禧商业街2号楼底商的食品店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期间,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销售收入1600元,剩余2.1公斤8种食品尚未售出,货值金额200元。当事人从事上述经营活动,货值金额共计1800元,未缴纳税款,违法所得共计500元。该店经营场所面积为40平方米。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