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兴 )食药监食罚〔2015〕110073号
案件名称:夏小荣(北京友来旺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和田枣案
当事人名称:夏小荣(北京友来旺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夏小荣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18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登记表》:称你单位销售的500克/袋装新疆特产和田枣,产品标准号GB/T5835,生产日期2015年03月08日,没标注等级,违反GB7718-2011规定。2015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500克/袋装新疆特产和田枣10袋,生产日期为2015年03月08日,产品标准号GB/T5835。未标注等级与标准规定不符。经调查,被举报食品进货40袋,售出30袋,库存10袋,进货价10.50元/袋,销售价12.50元/袋,货值金额500.00元,获违法所得60.00元。上述库存食品该店已经全部下架,停止销售。相关证据:证据材料:第一组证据:主体资格认定: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目的: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第二组证据:违法事实认定:2.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内容、数额的情况;3.责令整改通知书一份。4.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过程及结果的事实;5.当事人经营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销售500克/袋新疆特产和田枣数量和金额情况。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