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30023号
案件名称:吴刚(北京隆恒昌盛牛羊肉经销部)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案
当事人名称:吴刚(北京隆恒昌盛牛羊肉经销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2月12日,当事人从河北省沧州县大储村佳兴养殖专业合作社以34元/公斤的价格购进羊肉30公斤(样品批次:2015.2.12),总购进价1020元,在丰台区新发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海产品交易区牛羊肉厅B140号以8元/公斤到54元/公斤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2015年2月12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牛肉进行了抽样检验,经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验报告编号:CMRCSYSb12015FT137),该样品经检验,克伦特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15年2月27日,当事人售出全部上述羊肉(样品批次:2015.2.12)30公斤,取得经营额1128元,货值金额1128元,未缴纳税款,获违法所得10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1款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5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