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平 )食药监 食罚〔2015〕080018号
案件名称:北京月贤鑫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月贤鑫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30651216-4
法定代表人:张月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该公司于2014年6月15日从王奇子个体商户处以2.5元/袋购进“金碧富城”牌黄金姜片共计12袋(生产日期:2014.6.2)、以2.8元/袋购进“崋大”牌山楂片共计20袋(生产日期:2014.5.2),于2014年6月12日从北京芊味达商贸有限公司以1元/袋购进“天立”牌老醋共计30袋(生产日期:2014.5.21)。2014年10月9日,我局抽取了该公司销售的“金碧富城”牌黄金姜片、“崋大”牌山楂片和“天立”牌老醋三种食品的样品,该公司以3.5元/袋、以4元/袋的价格销售给我局“金碧富城”牌黄金姜片,“崋大”牌山楂片各3袋,其中用于检验各2袋,当作备份样品各1袋。以1.5元/袋的价格销售给我局“天立”牌老醋2袋,其中用于检验1袋,当作备份样品1袋。2014年12月29日我局收到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中心对该三批次三样食品检验报告,三份检验报告单编号分别是:1.样品名称:黄金姜片;商标:金碧富城;生产日期:2014.6.2;检验报告(NO.231400004728);检测项目:二氧化硫;限量≤0.35g/kg;检测结果:2.3 g/kg;检验结论:送检样品经检验,依据GB 2760-2011标准,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卫生标准,判定为不合格。2.样品名称:山楂片;商标:崋大; 生产日期:2014.5.2;检验报告(NO.231400004730); 检测项目:苯甲酸;限量≤0.5g/kg;检测结果:0.59 g/kg;检验结论:送检样品经检验,依据GB 2760-2011标准,苯甲酸项目不符合卫生标准,判定为不合格。3.样品名称:老醋;商标:天立;生产日期:2014.5.21;检验报告(NO.231400004801);检测项目:总酸;限量≥3.5g/kg;检测结果:2.9 g/kg;检验结论:送检样品经检验,依据GB 2719-2003标准,总酸项目不符合卫生标准,判定为不合格。2014年12月29日,我局将三份检验报告送达该公司,你公司对三份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表示认可,未提出进行复检。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你公司经营现场未发现该三批次的三种食品。截至收到检验报告前,该公司将上述不合格食品全部售出,该公司销售该三批次的三种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167元,获利51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以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5-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