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 2015〕80号
案件名称:北京优购商贸有限公司沙河分公司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销售食品与其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优购商贸有限公司沙河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4013198511
法定代表人:于宝龙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沙河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后,执法人员于2015年3月18日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高教园区北京优购商贸有限公司沙河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分公司存放待销售的食品与其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麦乐鸡汉堡(130g/个)X23个,原味鸡腿堡(130g/个)X16个,香辣鸡腿堡(140g/个)X37个,奥尔良鸡腿堡(140g/个)X12个,田园鸡排堡(110g/个)X14个,鱼排汉堡(130g/个)X17个,丹麦苹果卷(180g/个)X18个,金螺面包(70g/个)X14个,老婆饼(150g/个)X9个,喜饼面包(150g/个)X14个,丹麦牛角面包(220g/个)X6个,手撕面包(150g/个)X9个,毛毛虫面包(100g/个)X29个,主食切片面包(310g/个)X27个,黄油切片面包(310g/个)X12个。以上产品的标签标注的生产许可证编号:1108 2401 0086。执法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将上述情况记录于现场检查笔录,并对销售与其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食品进行了扣押。经调查核实:北京优购商贸有限公司沙河分公司与北京市凯莲食品制作中心于2014年4月25日签订食品《供应商合同》,合同编号:YGSW-HWHT-20140061。《供应商合同》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供应商合同》至2014年12月31日到期,北京优购商贸有限公司沙河分公司未与北京市凯莲食品制作中心签订新的食品《供应商合同》。北京优购商贸有限公司沙河分公司留存的供货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书编号是QS1108 2401 0086),有效期至2014年10月23日,在供货商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过期后,未查验和留存供货者有效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继续采购北京市凯莲食品制作中心生产的与其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KING凯莲食品。2015年3月30日,供货商北京市凯莲食品制作中心的授权委托人叶军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经调查:北京市凯莲食品制作中心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于2014年10月23日到期,至2015年1月21日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2014年10月24日至2015年1月20日继续生产KING凯莲食品,并向北京优购商贸有限公司沙河分公司供货。北京优购商贸有限公司沙河分公司在2014年10月24日至2015年1月20日购进KING凯莲食品货值金额为230968.68元;获得利润金额为27651.18元。因该批产品属于容易腐烂变质的食品,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审批已对扣押与其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KING凯莲食品予以先行处理。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7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