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 2015 〕110076号
案件名称: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高米店北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高米店北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9382284-2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5月15日我局收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登记表》称你单位销售的贡菊花的保质期标为18个月,不符合GB/T20359的规定,2015年5月18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未发现被举报的食品。2015年05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销售了黄山市歙县雅氏茶菊精制厂生产的50g/袋贡菊花。该产品标注执行标准是GB/T20359,标注保质期为18个月,GB/T20359规定的保质期为12个月,与标准规定不符。该被举报食品进货60袋,售出60袋,进货价15.30元/袋,销售价15.50元/袋,货值金额共计930.00元,获违法所得12.00元。你单位发现上述商品存在问题后立即进行了下架,并且针对存在的问题已经进行了整改,目前销售的此类产品不存在被举报的问题。证据材料:第一组证据:主体资格认定:1、公司资质6份。证明目的: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资质。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确认当事人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第二组证据:违法事实认定:2、现场检查笔录1份、食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供货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报告1份,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贡菊花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确认当事人在经营现场经营活动的事实,3、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确认当事人生产、销售问题食品的情况事实、4、《高米店北店商品进销存》1份:确认当事人销售食品的单价、数量。5、GB/T20359标准文本一份。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