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020052
案件名称:胡会珍销售不得销售的农产品案
当事人名称:胡会珍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胡会珍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鲜猪肉。2014年12月12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刘仁义进货后由于身体原因回老家住院养病,将尚未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12月12日的鲜猪肉放于冰柜内冷冻,2015年1月27日回到市场恢复销售。2015年1月27日抽检时,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刘仁义已将生产日期2015年1月26日的鲜猪肉全部销售后,销售尚未销售生产日期为2014年12月12日的猪肉(里肌)。刘仁义从北京西黄村牧业食品公司购进生产日期2014年12月12日的猪肉(里肌),该产品共进货60公斤,进货价格19元/公斤,销售价格21元/公斤,已全部销售。2015年1月27日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对胡会珍(北京胡会珍鲜肉店)销售的标称生产日期为2015年1月26日(实际生产日期为2014年12月12日)的猪肉(里肌)进行食品监督抽检。经检验,标称生产日期为2015年1月26日(实际生产日期为2014年12月12日)的猪肉(里肌)水分不符合GB 18394-2001《畜禽肉水分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15FX219)。该批猪肉(里肌)的货值金额1260元,违法所得120元。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检验报告等证据佐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3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0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