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20301
案件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望京店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望京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0844107-1
法定代表人:安士杰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于2014年12月28日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登记表【电】S2014123825,举报人反映:在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望京店购买的散装称重食品红米和黑米外包装标签的保质期与该食品售卖柜台上标注的保质期不符。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于2015年1月7日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16号华赢慧谷中心1-3层的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望京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举报人所述产品,现场在该店三层卖场杂粮销售区见销售黑米、红米等散装农产品;黑米销售柜台标签标示:生产日期:2014年12月29日;保质期:6个月;生产厂家:成都市闽顺川商务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成华路。见已称重待销售的袋装黑米1袋,现场称重:0.87kg,外包装标签标示:包装日期2015.01.07,此日期前最佳未标示;红米销售柜台标签标示:生产日期:2014年12月29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厂家:成都市闽顺川商务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成华路;见已称重待销售的袋装红米1袋,现场称重:0.74kg,外包装标签标示;包装日期2015.01.07,此日期前最佳未标示。现场见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望京店2014.12.20——2015.1.7黑米、红米销售额统计表和销售明晰表。经对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望京店客服员工王萍调查,其提供了“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望京店2014.12.20——2015.1.7黑米、红米销售额统计表和销售明晰表”;该店于自2014年12月20日至2014年12月28日所销售的黑米:经销商:成都市闵馨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成华区,生产日期:2014.2.19,保质期:12个月,25.6元/Kg;所销售的红米:经销商:成都市闵馨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成华区,生产日期:2014.2.19,保质期:12个月,15.6元/Kg。由于员工疏忽,给上述批次黑米、红米散装称重后“此日期前最佳”均错误标注为:2015.03.27;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739.32元,期间经营违法所得共计:323.64元,因此核定货值金额为1062.96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王萍对其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行为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