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 食罚〔2015〕080094号
案件名称:齐艳飞(北京齐艳飞食品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齐艳飞(北京齐艳飞食品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齐艳飞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析致通标技术检测(北京)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位于北京市平谷区东寺渠农副产品市场154号的北京齐艳飞食品店内销售的 “枣树园”牌水晶蜜枣、“鸿乐”牌特级杏脯、“鸿乐”牌蜜汁青梅进行了抽检。“枣树园”牌水晶蜜枣,规格:454g/袋,生产日期:2015/05/08,保质期:十二个月,生产厂商:沧州枣园食品有限公司;“鸿乐”牌特级杏脯,规格:100g/袋,生产日期:2015/04/06,保质期:12个月,生产厂商:天津市鸿乐食品有限公司;“鸿乐”牌蜜汁青梅,规格:150g/袋,生产日期:2015/04/01,生产厂商:天津市鸿乐食品有限公司。2015年8月17日,我局收到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经检验,“枣树园”牌水晶蜜枣中二氧化硫检测值0.48,“鸿乐”牌特级杏脯中二氧化硫检测值0.79,鸿乐”牌蜜汁青梅中二氧化硫检测值0.82,以上三种食品检测结果均不符合GB2760-2014中标准值≤0.35的规定,单项评价均被判定为不合格。2015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并于当天报主管局长立案,当事人对检验结论表示认可,未提出进行复检。截至2015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上述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已将其全部售出。当事人可以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可以提供进货票据,已经建立进货台账,但未向进货商索取产品的检测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未查验购进食品的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查验供货者的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的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五)项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5-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