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220005号
案件名称:田振杰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田振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0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田振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东中堡村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以猪肉和羊肉为原料生产羊肉片。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