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385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通州北苑分公司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食品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案件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通州北苑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彭华生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6月12日,北苑街道食药所收到北京市通州区食品流通监管科转来的《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1季度食品监督抽检结果送达书》,显示被抽检人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北苑分公司销售的天津市吉泰伟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118克/袋,批次为2014年12月20日的山楂条经检验不合格。经调查,2015年2月11日,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12月20日,规格型号为118克/袋,生产者为天津市吉泰伟业食品有限公司,商标名称为“佳宾”的山楂条(果糕类)进行抽样,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依据GB/T5009.29-2003《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GB/T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进行检验,经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含量实测值0.75g/kg,标准指标小于等于0.5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5年7月23日,当事人的负责人彭华生委托店长王立君到我局接受调查。经进一步询问,当事人是2015年1月份从北京双安鸿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20袋佳宾牌山楂条,生产厂家为天津市吉泰伟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4年12月20日,规格型号118克/袋,进货价格3.9元/袋,销售价格4.6元/袋。在2015年2月11日食药监局抽检时,该批次的山楂条还没有销售,抽取样品4袋,剩余16袋,之后再没有进货。2015年6月9日抽检结果出来时已经全部售出。王立君提供了产品供应商和生产厂家的相关资质复印件。该商品的成本价是3.9元/袋,零售价格是每袋4.6元/袋,货值金额为78元,在此期间违法所得1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