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030017号
案件名称:李秋亮(北京黄村桥新发永盛熟食店)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李秋亮(北京黄村桥新发永盛熟食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0日,我局联同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对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黄村桥农副产品综合市场有限公司西门面房12号的商户李秋亮经营的北京黄村桥新发永盛熟食店(以下称当事人)经营的五香猪耳、午餐肉香肠、德式香火腿、松仁小肚、宫廷美味小香肠等五种食品进行了检查和抽样检测。2015年5月8日,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检验报告显示,五香猪耳样品中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含量为0.075g/㎏;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证且当事人承认,其违法所得205元,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款第13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1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第9条第1、2、3、4、5、6、8、10、13项,第23条第3款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