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罚〔2015〕170039号
案件名称:周桂华(北京鑫利隆祥超市)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周桂华(北京鑫利隆祥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周桂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24日,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市延庆县大榆树镇下屯村东区160号北京鑫利隆祥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经营场所中部货架上,摆放着超出其《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范围的食品:鲜肉3.735kg、散装猪头肉1.585kg;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刀1把,砧板1个。经调查得知:周桂华2015年4月8日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开业,但是许可范围不包括鲜肉及散装熟食。其从开业到2015年7月24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销售鲜肉50kg,购进价格为27.00元/kg,销售价格为28.00元/kg,盈利50.00元;销售猪头肉15kg,购进价格为23.00元/kg,销售价格为26.00元/kg,盈利45.00元;共盈利95.00元。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食品:鲜肉3.735kg,货值金额104.58元;散装猪头肉1.585kg,货值金额41.21元;工具:刀1把,价值20.00元;砧板1个,价值50.00元,其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45.79元,违法所得人民币9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