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020023号
案件名称: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兴店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兴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6991943-8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14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具有中国计量认证资质(CMA)的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到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兴店经营场所进行食品抽样。2015年7月20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签发日期为2015年6月18日的检验报告(No020-RLSP152872)显示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兴店销售的商标:新荣利通,规格型号:计量销售,生产日期或批号:20150511,产品名称:汉堡肠,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菌落总数不符合GB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签发日期为2015年6月18日的检验报告(No020-RLSP152901)显示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兴店销售的商标:宏绿,规格型号:300克/袋,生产日期或批号:2015/03/18,产品名称:清水脆笋,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以上抽检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是80.67元,获利14.33元,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