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80773号
案件名称:北京金惠达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金惠达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9602971-9
法定代表人:李林斌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甲10号A座113号北京金惠达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店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为:自2012年7月17日至2015年7月16日)已过有效期,现场摆放有三箱金嗓子喉宝,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实施了查封扣押,(京朝)食药监食查扣[2015]280018号。 当事人经营的北京金惠达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为:自2012年7月17日至2015年7月16日,当事人在食品流通许可证过期后仍然继续经营预包装食品金嗓子喉宝。经查,当事人最后一次采购日期是2015年5月11日,此后至今未在采购预包装食品。2015年5月11日,该公司总共采购了30000盒(单价5.7元/盒)金嗓子喉宝系列产品,其中:金嗓子喉宝都乐味17000盒;金嗓子喉宝香橙味6000盒;金嗓子喉宝桑菊味6000盒;金嗓子喉宝西洋参味1000盒(在2015年7月2日已销售完毕)。截止2015年7月16日,该公司总的预包装食品库存为1200盒(单价5.7元/盒)。2015年7月17日以后,该公司所销售的全部为预包装食品库存产品,其中:金嗓子喉宝都乐味销售500盒(7.5元/盒),剩余0盒;金嗓子喉宝香橙味销售200盒(7.5元/盒),剩余400盒(5.7元/盒);金嗓子喉宝桑菊味销售0盒,剩余100盒(5.7元/盒)。货值金额为9000元,不足一万元,因该公司未缴税故违法所得为:126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