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410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典众仁商店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王春海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15年6月13日至2015年7月9日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10号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至被我局查处时,当事人从事预包装食品的违法所得为3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