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50132号
案件名称:北京鑫树林商贸中心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鑫树林商贸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士鑫
主要违法事实: 经调查,北京鑫树林商贸中心在其食品流通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有效期限:2011年12月08日至2014年12月07日)的情况下,于2014年12月08日至2015年03月18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西十里居105号的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共销售金龙鱼牌食用调和油(5升/桶)50桶,无进货票据、有销售收据3张、已缴税,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50元,无剩余库存食品,货值金额2250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