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42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经营标签未载明食品添加剂的用量和使用方法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8443498-7
法定代表人:彭华生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市局12331投诉举报中心转来的举报批转单后,于2014年10月23日来到当事人处就举报人举报其销售的“羽利兴碱面在产品标识上未标注食用方法与用量”问题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由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07月18日“羽利兴”牌碱面(规格:250g/袋、保质期18个月)8袋、2014年08月28日“羽利兴”牌碱面(规格:250g/袋、保质期18个月)5袋、2014年09月12日的“羽利兴”牌碱面(规格:250g/袋、保质期18个月)29袋,上述三个批次碱面外包装标签均未载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方法及用量。经查:涉案食品是由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由廊坊市美多味商贸有限公司分装,生产日期分别为2014年07月18日、2014年08月28日、2014年09月12日的“羽利兴”牌碱面(规格:250g/袋、保质期18个月),是由经销商北京羽利兴商贸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08月17日、2014年09月03日、2014年09月12日、2014年10月15日分四次配送至当事人处进行销售。自2014年08月17日开始至2014年10月23日期间,当事人共购进“羽利兴”牌碱面(规格:250g/袋、保质期18个月)200袋,每袋1.8元,进货价格共计360元。自2014年08月17日至2014年10月23日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当事人共销售“羽利兴”牌碱面(规格:250g/袋、保质期18个月)152袋,每袋2.2元,销售价格共计334.4元。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440元,共获利50.6元。剩余“羽利兴”牌碱面(规格:250g/袋、保质期18个月)48袋未售出(其中6袋因破损退回厂家),执法人员对剩余42袋“羽利兴”牌碱面现场已经依法予以扣押。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