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90091号
案件名称:北京泰利明苑物业有限公司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泰利明苑物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L7228584-5
法定代表人:王芳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北京泰利明苑物业有限公司销售的乐百氏(广东)饮用水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泉水(生产日期20150407,规格型号18.9L/桶),北京凯思潞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20150417,规格型号18.9L/桶)进行检测,所检项目中菌落总数不符合GB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和GB17324-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北京泰利明苑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8日从北京万客利兴商贸中心购进饮用水50桶,其中乐百氏(广东)饮用水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饮用天然泉水购进20桶(生产日期20150407,规格型号18.9L/桶),购进单价11元/桶,销售20桶,销售单价22.00元/桶;北京凯思潞饮品有限公司的饮用纯净水购进30桶(生产日期20150417,规格型号18.9L/桶),销售30桶,购进单价4元/桶,销售单价15.00元/桶,违法所得550.00元,货值金额89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