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40098号
案件名称: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酒仙桥分店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酒仙桥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636837
法定代表人:李鹤载
主要违法事实:我分局2014年8月29日、2014年9月3日接到举报,投诉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酒仙桥分店所销售的“茂发灵芝果仁饼180g”非法使用“灵芝”为普通食品原料,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查处。2014年9月3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未发现净含量180g装灵芝果仁饼的销售活动。当事人已将生产日期是2014年5月10日的净含量180g灵芝果仁饼售完,2014年11月5日,当事人向酒仙桥食药所提供由供货商提供2014年4月18日生产,净含量180克灵芝果仁饼在包装上,同样标有灵芝果仁饼、灵芝含量3%的字样。当事人从2014年6月10日志2014年8月17日,购进净含量180g装灵芝果仁饼152箱,每箱12罐,共1824罐。每罐进货价14.2元,进货金额为25900.8元。到2014年8月27日共销售了1824罐,每罐销售价格16.9元,货值金额为30825.6元,进销差价金额为4924.8元,扣除税款后实际所得利润为3987.1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3-24


